6月3日凌晨,花莲县新城乡一名57岁王姓男子不带手机和交通工具,徒步近40公里,步行约10小时前往光复工作地点 [1, 2, 3]。当天下午,王男因体力不支,在丰林警察局寻求协助,希望警方帮忙叫计程车 [1, 4, 2, 3]。

警方核对其身份后,发现王男持有5天前花莲地方法院核发的公共危险案件逮捕令,属于在逃通缉犯。王男对此毫不知情,警方依法当场逮捕并以手铐押送回花莲北区依程序办理 [1, 4, 2, 5, 6, 3]。瑞穗分驻所所长潘冠宇表示:“警方当场依法逮捕,并依规定解送花莲地方法院归案” [4]。

据悉,王男原有交通工具遭扣押,导致他无法乘车,只能步行前往工作地点 [1, 2, 3]。警方强调,将严格执行对通缉犯的查缉工作,呼吁民众依法配合司法程序,勿试图规避责任 [1, 2, 6]。

事件时间线显示,王男6月3日凌晨从新城乡出发,步行约10小时后中午抵达丰林警察局求助,随后警方确认身份并迅速采取逮捕行动 [1, 4, 2, 5, 6, 3]。警方目前已将其带回花莲北区办理后续司法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