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行政院于2026年7月30日审议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案,新增俗称“大老婆条款”的条文。该条款规定,死者生前两年内赠与给配偶、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财产,视为“视为继承”,按比例计入遗产课税,税负由受赠人依照继承比例承担 [1, 2, 3, 4, 5, 6, 7, 8, 9, 10, 11, 12]。
修正案源于2024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113号判决。该案中一名男性于临终前一年,将价值新台币3亿元的股票赠与第一任妻子,妻子放弃继承权,导致6岁非婚生子女独自负担5,700万元遗产税,激发对现 有遗产税法漏洞的关注 [1, 2, 3, 4, 5, 6, 7, 8, 9, 10, 11, 12]。
修正案明确规定,被视为继承的赠与须由受赠人承担按比例的遗产税,并且配偶的视为继承部分应计入死者现有遗产额中,以便准确计算课税减少额。此举旨在防堵借由赠与规避税负的漏洞 [1, 2, 3, 4, 5, 6, 7, 8, 9, 10, 11, 12]。
财政部副部长陈永升表示:“死前两年内赠与的视为继承应合理课税,且该部分税负应由受赠人承担。”财政部门进一步说明,遗产税账单将分为视为继承部分和其他遗产部分两张,以精确分配税负 [6, 9]。
此外,修正案取消遗产税超过新台币30万元才能分期缴纳的限制,允许所有金额的遗产税申请分期支付。遗嘱执行人不再是遗产税的义务人,但可代理申报、缴纳或复查申请 [1, 2, 3, 4, 5, 6, 7, 8, 9, 10, 11, 12]。
为防止配偶在修正案施行前藉由放弃继承规避税负,法案增设溯及适用条款,对先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加以规范 [6, 7]。
以政府举例说明,假设死者遗产总额为新台币5,000万元,其中1,000万元为死前赠与配偶的视为继承,遗产税总计为200万元,配偶须就视为继承部分缴纳40万元税款,其他继承人分摊剩余160万元税负 [1, 6, 9, 11]。
行政院长卓荣泰强调,修法目的是遵守大法官判决,保护财产权,明确遗产税义务人,并体现配偶对家庭经济的贡献。政务委员陈永升则指出,遗产税是机遇税,受益人数与每年死亡人数相关,这次修法是在维护财产和合理税负之间取得平衡 [1, 5]。
修正案现已由行政院通过,后续将提交立法院审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