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於2024年多次公開稱鏡週刊為「垃圾媒體」、「垃圾報導」及「北檢的打手」,鏡週刊母公司精鏡傳媒因此提告,求償新台幣100萬元,指控其侵犯名譽權 [1, 2, 3, 4, 5, 6]。
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黃國昌免賠,理由為其言論屬善意評論,且涉及公共事務,非單純謾罵或惡意中傷,依法應享有言論自由保障 [1, 2, 3, 4, 5, 6]。
精鏡傳媒不服提起上訴。台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8月19日駁回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。法院認定黃國昌言詞雖尖銳,但考量其法學博士學歷及語言習慣,且評論聚焦公共事務,屬容忍範圍內。法院指出鏡週刊報導涉及對柯文哲京華城案的具體事實描述,激起輿論反應,黃國昌作為立委及黨團召集人發表回應屬正常公眾行為,不構成不法損害 [1, 2, 3, 4, 5, 6]。
此外,法院認為我國言論市場多元且開放,鏡週刊商譽不致因黃國昌批評受損。黃國昌本人具備美國法學博士資格,能理解「junk news」一詞英美語境,故其稱鏡週刊為垃圾新聞及北檢的打手,符合語言習慣與慣用語表達方式 [1, 3, 4, 5, 6]。
精鏡傳媒曾要求黃國昌在其臉書粉絲專頁置頂發布判決主文10天,但法院未支持此要求 [1, 3, 6]。
黃國昌表示:“垃圾週刊不斷地被法院認證,鏡週刊真的是自取其辱!垃圾就該回到垃圾桶去,別再繼續秀下限。” [5]
全案目前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,相關訴訟程序有待後續發展 [1, 2, 3, 4, 5, 6]。
事件時間線
2024年9月3日,黃國昌首次於個人臉書批評鏡週刊為「垃圾媒體」等稱呼 [1, 2, 3, 4, 5]。
2024年10月8日,他於民眾黨團記者會再次稱鏡週刊為「北檢的打手」及垃圾報導 [1, 2, 3, 4, 5]。
2024年12月10日,在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上又稱鏡週刊為「垃圾週刊」 [1, 2, 3, 4, 5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