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姓吳的婦女於2024年1月12日凌晨2至3時,在台南某大樓二樓樓梯間錄下三樓鄰居房內發出的大聲性行為聲響,事後遭控告違反個人隱私權非法錄音罪名被起訴 [1, 2, 3]。

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宣判,認定吳女錄音地點為公共共用空間,即樓梯間,並未將手機伸入他人房間或透過門縫錄音,因此聲音來自公共區域,並非法律所定義的「非公開活動」 [1, 2, 3]。法院進一步指出,性行為中發出的呻吟或喉嚨聲音與性行為本身不同,法律並未將該聲音列為受保護的非公開活動之一,且聲音因隔音不佳自然外洩,錄音亦未使用特殊裝置或侵入,證據不足以認定有違法行為發生 [1, 2, 3]。

法官表示,「從事性行為時發出的叫聲,並非妨害秘密罪中所規範的項目,裁定無罪」,並補充說「聲音本身並未被列入該法條的處罰範圍內,將從事性行為時發出的叫聲強行解釋為活動,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疑慮」 [3]。

吳女表示,她錄音是為了向房東反映三樓住戶大聲喧嘩造成的干擾,房東及其他住戶也曾向該租戶抱怨過噪音問題 [1, 2]。

該案件發生於2024年1月12日後,三樓住戶提告控訴吳女違法錄音,經法院審理確認錄音行為並非非法侵入或私密活動,判決吳女無罪 [1, 2, 3]。